近日,國家在財稅體制改革中明確重大調整: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將合并為“地方附加稅”,并授權地方在一定幅度內自主確定適用稅率。改革將于2029年前完成,這一調整將進一步理順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擴大地方稅收管理權限。與此同時,“六稅兩費”減免進入新周期,多項稅收優惠政策持續發力,納稅人需重點關注政策細節避免誤區。
一、“一稅兩費”合并:2029年前完成改革,地方自主定稅率
此次財稅改革明確提出“研究把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為地方附加稅”,核心目標是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的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改革亮點包括:
- 合并范圍:將現行的“一稅兩費”(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整合為單一的“地方附加稅”,簡化稅費征管流程;
- 地方權限:授權地方政府在規定幅度內自主確定具體適用稅率,因地制宜調節地方財力;
- 改革時限:明確于2029年前完成全部改革,為地方財稅體系優化留出緩沖期。
此次合并將進一步拓展地方稅源、提升征管效率,同時減輕企業稅費申報負擔。
二、“六稅兩費”減免進入新周期:2023-2027年延續,這些變化要注意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內容和享受規則有新調整,納稅人需重點關注。
1、政策核心內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以下“六稅兩費”:
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
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即“兩費”)。
2、享受規則與注意事項
享受主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個體工商戶(不分行業,符合條件即可享受);
時間認定標準:能否享受優惠以上一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果為準。
- 例1:A公司2023年匯算清繳為小型微利企業,則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可享受優惠;2024年匯算清繳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則2025年7月1日起暫停享受。
- 例2:B公司2023年匯算清繳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2024年匯算清繳屬于,則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可享受優惠。
三、三大稅種優惠政策匯總:個稅、企稅、印花稅減免持續發力
1、個人所得稅: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延續至2027年底
優惠內容:個人持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個稅;持股1個月內(含)的,全額計稅;持股1個月至1年(含)的,減半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統一按20%稅率計征)。
執行時間: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股權登記日在此期間的股息紅利均適用。
2、企業所得稅:專用設備數字化改造可抵免稅額
優惠內容: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業對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專用設備進行數字化、智能化改造,改造投入不超過設備原計稅基礎50%的部分,可按10%比例抵免當年應納稅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結轉5年。
條件要求:改造后設備需仍符合《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等規定,且企業需實際使用;若5年內轉讓、出租設備,需停止享受優惠并補繳已抵免稅款。
3、印花稅:小微企業借款合同免征政策延續
優惠內容: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小微企業自身簽訂的借款合同也無需繳納印花稅。
適用范圍: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按《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認定,覆蓋絕大多數小微企業融資場景。
四、政策總結:關注時間節點與適用條件
- “一稅兩費”合并改革:2029年前完成,地方自主定稅率;
- “六稅兩費”減免:2023-2027年延續,按上一年匯算清繳結果確定享受期;
- 個稅股息紅利優惠:2024-2027年,持股1年以上免稅;
- 企稅設備改造抵免:2024-2027年,最高抵免改造投入的10%;
- 印花稅減免:2023-2027年,小微企業借款合同免征。
企業和個人需根據自身情況核對適用條件,及時享受政策紅利,同時關注地方稅務部門的具體實施細則,確保合規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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