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8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還有三個月復習時間,把握住各章節知識點很重要,快來跟小編一起來看看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重要知識點吧。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重要知識點:無效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識點2】無效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
1.★無效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
合同 | 單方行為 |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 1.有法定代理人幫助、純獲益、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有效 2.其余:無效 | 無效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 1.有法定代理人幫助、能獨立實施的、純獲益:有效 2.其余:效力待定 | 無效 |
重大誤解;顯失公平 | 可撤銷、可變更,雙方都有權利撤銷。 | |
欺詐、脅迫 | 1.損害利益:無效 2.不損害利益:可撤銷 | 無效 |
乘人之危 | 可撤銷、可變更 | 無效 |
無權代理 | 效力待定 | 無效 |
惡意串通;違反公序良俗、法律或公共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違反限制經營、特許經營和法律禁止經營 | 無效 “法律”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規,但不包括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即民事行為不因違反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而無效。 (2)此處的“法律”特指強制性規范中的“效力規范”,并非違反法律的行為一律無效。 【注意】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合同有效 | |
2.欺詐VS脅迫VS乘人之危VS重大誤解VS顯失公平
(1)受欺詐而為:故意導致對方錯誤認識而為。知假買假不構成
(2)受脅迫而為:客體可以是生命、健康、名譽、財產等
(3)乘人之危而為:處于危難境地+被動作出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利益
(4)重大誤解:較大損失。不包括對動機、價值的錯誤認識
(5)顯失公平:以訂立合同之時為標準
3.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
種類: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訂立不損害利益的合同行為,乘人之危的合同行為
(1)在撤銷前已經生效,法院、仲裁機關不主動干預。
(2)撤銷權屬于形成權。
(3)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起1年內行使(屬于除斥期間,不能主張訴訟時效抗辯)。
【注意】被撤銷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從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4)一經撤銷,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絕對無效。不需要主張或是否經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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