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注冊會計師備考階段把握住各章節知識點很重要,快來跟小編一起來看看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解析吧。
注會《經濟法》知識點解析:借款合同
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諾成合同,可以采用口頭形式;
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逾期利息仍需要償付);
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超過部分無效。
除自然人之間借貸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2.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生效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生效:
(1)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2)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3)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4)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5)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3.未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4.支付利息:
(1)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2)提前償還借款,應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3)支付利息期間,不滿1年的,期滿時一并支付,1年以上的,屆滿1年支付。
5.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民間借貸合同,原則上有效,除非存在如下情形之一:
(1)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2)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5)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6)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構成犯罪,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6.民間借貸與買賣合同混合時的處理規則
(1)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并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2)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者補償。
7.民間借貸的利率
(1)不超過24%,保護,超過36%,不支持。24%與36%之間的,自愿原則,不反對、不支持。
(2)可以利滾利,但不得超過按基數計算的年利24%的利息和。
(3)借款逾期后,逾期利率不低于借款期利率,不超過24%,如借款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未約定,可以按6%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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