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注冊會計師備考階段把握住各章節知識點很重要,快來跟小編一起來看看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解析吧。
注會《經濟法》知識點解析:租賃合同
1.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
2.★不定期租賃:①6個月以上未采用書面形式(口頭約定);
②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合同法仍不能確定;
③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p方均可隨時解除
3.義務:
(1)出租人:維修義務。因維修影響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
(2)承租人:①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②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
4.【必背】買賣不破租賃: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5.房屋租賃合同
(1)房屋租賃的無效:無證違建、未批臨建、超使用期租賃
【注意1】不可請求租金,但可要求參照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
【注意2】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持。——登記不影響生效
(2)★優先權:
①【必背】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應在出賣之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權。
②優先購買權的例外:房屋共有人、房屋出賣給近親屬、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第三人善意購買。
6.租賃合同的解除
雙方解除 | 不定期租賃 |
出租人解除 | 未經同意轉租;逾期不付租金;承租人不按用途使租賃物受損 |
承租人解除 | 租賃物毀損;危及承租人安全,即使訂立時承租人明知此情況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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