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深圳市積分入戶辦法是深圳市政府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進在深圳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而制定的一項政策。具體請見下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進在深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根據深圳市戶籍遷入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積分入戶是指對持有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且在深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按照積分制要求進行積分,依照分值排序,在年度計劃安排額度內審批入戶。
第三條 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按照統籌兼顧、穩妥有序的原則對積分入戶進行宏觀調控。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市人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指導積分入戶政策的實施,協調、監督、檢查積分入戶工作,將計劃指標統一納入市年度戶籍人口增長計劃內管理。
市公安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積分入戶工作,組織開發信息系統,受理、審核入戶人員申請材料,為達到入戶要求的人員辦理入戶手續,同時負責審核(復核)入戶人員表彰及守法情況。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市醫保部門負責審核(復核)入戶人員參加深圳市社會保險信息。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審核(復核)入戶人員在深房地產登記信息。
市住房建設部門負責審核(復核)入戶人員在深租賃住房信息。
市民政部門負責協助審核(復核)入戶人員婚姻信息。
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協助核查(復核)入戶人員負面行為信息。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市政務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的維護和技術保障,統籌積分入戶涉及的信息共享工作。市人力資源保障、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建設、民政、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確保積分入戶涉及的社保、房產、租賃、婚姻、表彰情況、負面行為、違法行為等信息通過共享交換平臺實現共享。
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其他相關組織機構應當建立積分入戶信息共享工作機制,積極配合做好入戶審核工作。
第五條 申請積分入戶人員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年齡男性在55周歲以下,女性在50周歲以下;
(二)持有有效的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
(三)擁有深圳市合法產權住房連續滿5年或合法租賃住所年限連續滿5年;
(四)依照法律法規正常繳納深圳市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年限累計滿5年;
(五)無刑事犯罪記錄,且未參加過國家禁止的組織及活動。
第六條 積分入戶人數實行年度總量控制。年度入戶指標數量納入深圳市年度戶籍人口增長計劃內統籌安排,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積分入戶指標由居住情況、參加社會保險年限情況、見義勇為、負面行為、違法行為等指標組成,入戶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累計積分。市發展改革部門、市公安部門可根據計劃執行情況適時對積分指標及分值、負面行為清單做動態調整。
第八條 辦理積分入戶人員應當向市公安部門提出入戶申請,其積分信息統一納入深圳市積分入戶信息庫,按由高到低的順序進行排名。
第九條 積分入戶實行統一集中受理,具體時間由市公安部門另行公告。市公安部門根據入戶申請人員積分分值排名和年度積分入戶指標,確定正式入戶人員名單,并及時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7日。公示期滿后,正式入戶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市公安部門提交相關入戶材料。審核通過的,辦理相關入戶手續。
公示期間,入戶申請人員對公示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向市公安部門申請復核,同時提交相應復核材料。各相關部門依據本辦法第四條職能劃分,在收到市公安部門移交的復核申請材料之日起7日內將復核結果反饋至市公安部門。
第十條 進入正式入戶人員名單的申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向市公安部門報送相關入戶材料,經核實有效后,由市公安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發放深圳市入戶指標,辦理相關入戶手續。
第十一條 以配偶房產(或本人與配偶共有房產)申請入戶的,夫妻結婚時間在年度申請截止之日應連續滿2年且婚姻仍在存續期內。入戶申請人未成年子女允許申請同步隨遷入戶。
第十二條 入戶申請人及其隨遷家屬戶口簿仍登記為農業家庭戶的,應當同時辦理深圳市“農轉非”手續。
第十三條 市公安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積分入戶辦事指南,加強宣傳和指引,切實做到便民利民。
第十四條 積分入戶申請人員應確保入戶申報材料真實有效。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材料的,查實之日起2年內不再受理其入戶申請;已經入戶的,予以注銷,退回原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除有特別說明之外,本辦法對申請人入戶條件核查及積分分值計算時點以當年度申請截止日期為準;所稱的年度,指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市公安部門、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會同各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附表:1.深圳市積分入戶指標及分值表
2.積分入戶負面行為清單
深圳市積分入戶指標及分值表
| 指標類別 | 指標項目 | 指標說明 | 指標分值 | 分值方向 | 實施要求 | |
| 穩定居住 | 自有住房 | 擁有深圳市合法產權住房時間 | 每滿1個月積1分 | 正 | 深圳市合法產權住房指經深圳市登記確認的住宅類房產,包括商品住房和非商品住房。屬申請人或其配偶為房產權利人且其權利份額不低于50%,或者申請人及其配偶同為同一房產權利人且其共同擁有的權利份額不低于50%兩類情形之一的,可視為擁有。申請人申請入戶時應至少擁有一套深圳市合法產權住房(目前或者曾經擁有的自有住房均可積分,同時間段擁有一套以上的積分不能累加,具體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認定結果為準)。 | 自有住房和租賃住房相同時間段內的積分不能累加,具體以市公安部門結果認定為準。 |
| 租賃住房 | 在深圳市租賃住房時間 | 每滿1個月積0.2分 | 正 | 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或信息申報的(同時間段租賃一套以上的積分不能累加),具體以市住房建設部門審核認定結果為準。 | ||
| 穩定就業 | 社會保險 | 繳交深圳市社會保險(養老保險、社會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時間 | 每個險種每滿1個月積0.3分 | 正 | 申請人申請入戶時須仍在繳交深圳市社會保險。申請人繳交深圳市社會保險有中斷的,其分值應在剔除中斷時間后再予累計計算,申請人補繳形成的參保時間不予計算。 | |
| 見義勇為 | 獲得市級以上(含市級)見義勇為表彰的 | 加30分 | 正 | 獲得過市級以上(含市級)見義勇為表彰的人員,由市公安部門會同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審核認定,存在多項表彰的,累計加分。 | ||
| 負面行為 | 有負面行為清單中任一行為記錄的 | 減200分 | 負 | 以深圳市有關系統核查到的負面行為結果為準。存在多類減分情況的,累計減分。 | 負面行為和違法行為指標累計積分。 | |
| 違法行為 | 有因吸毒被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或處以行政處罰記錄,或3年內在深圳市有行政拘留記錄的 | 減300分 | 由市公安部門審核認定。 | |||
積分入戶負面行為清單
| 積分入戶負面行為清單 | |
| 序號 | 扣分行為 |
| 一 | 存在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 |
| 1 | 存在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行為的責任人 |
| 2 | 存在安全生產不良記錄的市場主體,其時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 |
| 二 | 存在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 |
| 1 | 因詐騙被處罰人員 |
| 2 | 騙取醫療保障基金人員 |
| 3 | 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定點醫藥機構時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 |
| 4 | 涉及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的個人,以及市場主體時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 |
| 5 | 存在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用人單位時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 |
| 6 | 被列入失聯P2P網貸機構名單的機構時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 |
| 7 | 被列入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企業名單的企業時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 |
| 三 | 存在不履行法定義務,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 |
| 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 2 | 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
| 3 | 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失信被執行人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
| 4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
| 5 | 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
| 6 | 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被執行人 |
原文鏈接:https://ga.sz.gov.cn/ZT/LHLY/LYZCWJ/content/post_109465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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