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金從業資格掛靠看似“無本萬利”,實則暗藏巨大風險。從業者應堅守合規底線,通過正規途徑獲取資格,避免因短期利益而葬送職業生涯。監管機構亦需加強技術監測,聯合社保、稅務等部門,構建跨部門聯動機制,從源頭遏制掛靠亂象。
近年來,基金從業資格掛靠現象在私募行業屢禁不止,部分從業者通過“證書出租”獲取利益,但這一行為已引發監管機構的高度關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基協)近期披露的多起處罰案例,揭示了掛靠行為的法律風險與行業危害,值得從業者警惕。
一、典型案例分析
1、“掛名”法定代表人被撤銷登記
2024年,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聘用掛靠人員陳某擔任法定代表人,被中基協撤銷管理人登記。該公司成立于2014年,曾發行14只基金產品,但因“虛假聘用人員”嚴重違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指引3號》第十一條,最終被注銷登記。此案例表明,監管機構對“掛名”高管的容忍度已降至零。
2、合規風控負責人“兼職掛靠”遭公開譴責
2024年,某私募基金管理(青島)有限公司因合規風控負責人劉某“兼職掛靠”被公開譴責。劉某在申請登記時隱瞞兼職事實,并在自律檢查中提交虛假材料。中基協認定其違反“高管不得兼職”的規定,最終對公司及責任人公開譴責。此案例凸顯了監管對高管資質真實性的嚴格審查。
3、私募高管無證上崗被撤銷登記
2025年,上海某私募公司因總經理汪某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即從事投資交易被撤銷管理人登記。汪某根據他人指令進行債券交易,且公司委托無資質人員開展募集活動,暴露出高管資質缺失與合規失控的雙重問題。
二、掛靠行為的法律風險與行業危害
1、法律責任鏈條
掛靠行為屬于《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中“提供虛假材料和信息”的范疇,可能引發多重法律責任:
(1)行政處罰:機構可能被公開譴責、暫停備案,甚至撤銷管理人登記;個人可能被取消從業資格、加入黑名單。
(2)刑事責任:若掛靠機構從事非法集資、利益輸送等違法活動,掛靠者可能因“共犯”被追究刑事責任。
(3)民事賠償:掛靠者可能因公司違規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行業生態破壞
掛靠行為導致“空殼機構”泛濫,部分私募機構通過掛靠資質完成備案后,實際運營中缺乏專業人員,增加了投資者的風險。據統計,2024年約有150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銷,其中不乏因掛靠引發的合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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