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海市浦東新區發布了關于制定印發《浦東新區使用地方教育附加專項資金開展職工職業培訓工作的實施辦法》的通知,相關內容見正文。
關于制定印發《浦東新區使用地方教育附加專項資金開展職工職業培訓工作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專項資金分配使用,加強企業職工職業培訓,加快培養適應本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高素質勞動者隊伍,根據《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四部門關于各區使用地方教育附加專項資金開展職工職業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滬人社職〔2021〕51號),現將《浦東新區使用地方教育附加專項資金開展職工職業培訓工作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浦東新區教育局
上海市浦東新區財政局 上海市浦東新區總工會
2021年5月28日
相關附件:
浦人社規[2021]2號附件.doc
浦東新區使用地方教育附加專項資金開展職工職業培訓工作的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提高職工職業能力和綜合素質,根據《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四部門關于各區使用地方教育附加專項資金開展職工職業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滬人社職〔2021〕51號),就浦東新區使用地方教育附加專項資金(以下稱“專項資金”)開展職工職業培訓工作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資金使用范圍
(一)列支范圍
市財政通過轉移支付下達新區的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對稅收征管關系在新區的各類企業開展職工職業培訓實施經費補貼。職業培訓內容包括職業技能、專業技術、崗位能力、綜合素質和學力提升培訓。職工職業培訓可由企業自行開展,也可依托院校、社會培訓機構等集中開展。
在確保滿足企業職工職業培訓補貼資金需求的基礎上,對符合區域經濟發展需要、有利于提高新區職工職業能力提升需要的重點培訓項目,新區將使用統籌資金予以實施,關于統籌資金使用與管理的辦法另行制定。
(二)培訓對象
專項資金用于企業職工職業培訓補貼的對象主要為新區各類企業職工。
二、工作職責
浦東新區企業職工職業培訓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協調小組”)由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和總工會組成,負責統籌推進本區職工職業培訓工作。同時,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具體負責相關職業培訓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其中: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負責職業技能和專業技術類培訓項目的組織管理;區教育部門主要負責綜合素質和學力提升類培訓項目的組織管理;區總工會主要負責崗位能力類培訓項目的組織管理;區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落實專項資金的分配、核撥,會同區各相關部門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并落實相關工作經費。
三、補貼內容
(一)職業技能類(人社)
與職工崗位技能要求相關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培訓、專項職業能力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技師技術更新、崗位練兵培訓、轉崗培訓、學徒培訓等。
(二)專業技術類(人社)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中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職稱職務任職資格的相關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
(三)綜合素質和學力提升類(教育)
歷史與文化、社會與法制、藝術與體育、科學與生命、漢語言和各類外語、商務禮儀、計算機辦公軟件、思想與道德、行為習慣和團隊建設等職工綜合素養和學力提升的培訓項目。
(四)崗位能力類(工會)
企業以班組長和一線職工、專業技術人員為重點的適應崗位職責、進行崗位創新和傳承工匠精神開展的能力提升培訓,主要包括新員工入職培訓、安全生產培訓、班組長培訓、職工代表培訓、技術技能培訓、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等。
以上四類培訓中,學歷教育不納入補貼范圍。
四、組織實施
(一)關于對企業自行開展職工職業培訓實施培訓補貼
1.申請條件。具備培訓能力、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企業可申請自行開展職工職業培訓:
(1)根據企業職工職業培訓需求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并有能力自行組織內訓或委托開展職工職業培訓;
(2)按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重點用于一線職工的職業培訓;
(3)年度培訓計劃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職工教育經費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向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并接受監督(對承諾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年度培訓計劃以及職工教育經費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應在企業內公示無異議)。
2.培訓實施。新區采用告知承諾制,對于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可根據職代會審議通過或企業內公示無異議的培訓計劃直接開展培訓,無需向新區相關部門申報培訓計劃。企業既可組織職工開展自主培訓(內訓),也可委托具備辦學資質的院校、社會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委托培訓單位”)開展職工職業培訓,并做好培訓資料歸檔以備查。將定期公布新區具備辦學資質的委托培訓單位,并形成動態調整機制。
3.受理審核。在培訓完成后,申報企業可通過法人一證通在“浦東新區企業職工職業培訓補貼網上申報系統”(以下簡稱“新區職工培訓系統”),按職業技能、專業技術、崗位能力、綜合素質和學力提升等不同類別,分別向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總工會提出補貼申請,并將培訓實施方案、學員名單、成績評價錄入新區職工培訓系統進行申報。
4.資金撥付。申報企業可通過新區職工培訓系統,就已實施完成的培訓項目,按季度向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總工會申請培訓補貼,并承諾培訓真實性。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總工會按各自職責,根據企業實際開展培訓情況核定實際補貼金額,必要時由區工作協調小組進行聯合審定。審核通過的補貼信息經社會公示無異議后報區財政部門,由區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撥付至企業。補貼經費按季度撥付。
5.補貼標準。
(1)自主培訓(內訓)
對企業開展職工內訓實施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個項目不超過600元(補貼標準隨經濟社會發展和物價水平變化適時調整),培訓項目一課時為45分鐘,每天不超過8課時,每人每課時不超過60元。
(2)委托培訓
對委托前述公布名單內的培訓實施單位開展職工職業培訓的,按不超過企業實際培訓費用的80%予以核定(以委托培訓單位出具的培訓費發票和企業提供的銀行流水等憑證為準)。每人每個項目不超過1200元,每天補貼8個課時,每人每課時不超過60元。
委托培訓單位在前述公布名單以外的,按職工內訓補貼標準享受培訓補貼。
(3)證書類培訓
職業技能類培訓項目,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專業技術類培訓項目,在職人員取得國家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和職稱項目證書,給予初級3000元、中級(含準入類項目)4000元、副高級5000元、正高級6000元的一次性提升補貼,專業技術繼續教育每人每年補貼不超過90課時,每人每課時不超過60元。
本市、本區或相關行業對補貼標準、課時數等有規定的其他培訓項目,可參照規定執行。
(二)關于為企業集中提供培訓服務并實施培訓補貼
1.項目范圍。缺乏培訓能力、不具備自行開展職工職業培訓條件的企業可申請參加由相關部門依托培訓機構集中提供的職業技能、崗位能力、綜合素質和學力提升等項目的培訓服務。自行開展職工職業培訓的企業也可根據需要同時申請參加集中培訓項目。
2.申請提交。新區企業可通過上海市職工職業培訓信息系統提出培訓申請,在新區定期公布的具備辦學資質的委托培訓單位名單中選擇培訓實施單位。
3.申報備案。實施培訓前,委托培訓單位應結合企業培訓需求,與企業共同制定項目實施方案(包括培訓項目名稱、培訓方式、培訓人數、培訓內容、考核或評價辦法等),按培訓項目分類向新區相關部門申請項目實施方案備案。
4.培訓實施。委托培訓單位應按照備案通過的實施方案開展培訓。按照“誰審核、誰監管”的原則,培訓督導和崗位培訓考核由浦東新區開展實施。多個企業跨區組班培訓的,培訓督導和崗位培訓考核由參與培訓職工數居多的企業所在區相關部門牽頭實施。
5.資金撥付。企業職工完成培訓后,由企業通過職工職業培訓信息系統,按季度向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總工會申請培訓補貼,經審核并核定補貼金額,且補貼信息經社會公示無異議后報區財政部門,由區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撥付至企業或為企業提供培訓服務的委托培訓單位。補貼經費按季度撥付。
6.補貼標準。企業集中培訓補貼標準按本市各相關部門公布的各類培訓項目補貼標準執行。
五、監督管理
(一)發揮企業內部民主監督制度的作用。企業應充分發揮職工職業培訓主體作用,根據企業生產服務實際提出職工職業培訓需求,制定并落實培訓計劃和實施方案,加強對補貼資金的使用管理。發揮企業工會組織作用,通過實行廠務公開、推進職工代表大會、集體合同等制度,加大對企業職工培訓計劃制定、培訓實施方案落實、補貼資金使用等方面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力度。
(二)對違規企業和培訓機構的處理。市、區相關部門將適時對職工培訓進行抽查,對培訓項目較多、職工數量較廣、補貼金額較大的企業進行重點督導或審計。申報企業應如實申報培訓補貼,對查實有提供虛假申報材料、騙取或挪用專項資金等違規行為的企業和培訓機構,退回補貼資金,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總工會按各自職責取消其再次申請培訓補貼或承擔培訓任務的資格。企業違反誠信行為納入企業征信平臺,對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其他
(一)企業職工參加培訓后評價合格的,由專項資金按規定的補貼標準給予企業職工職業培訓補貼。每家企業每年補貼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每人每年參加培訓一般不超過3次,受疫情影響企業線上職工培訓補貼不納入上述統計次數。
(二)企業不得就同一名職工、相同的培訓項目重復申請培訓補貼。
(三)企業或培訓機構可采用線上線下相融合的方式實施培訓,其中,職業技能類培訓項目按照本市“互聯網+職業技能培訓計劃”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培訓項目按各相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符合滬人社職〔2015〕706號文件有關規定的、委托浦東新區實施職工職業培訓補貼的市級征管企業參照執行。
(五)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開展的企業職工職業培訓,符合本實施辦法的,參照本辦法執行。《關于印發<浦東新區使用地方教育附加專項資金開展職工職業培訓工作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浦人社〔2016〕10號)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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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浦東新區使用地方教育附加專項資金開展職工職業培訓工作的實施辦法》的政策解讀
原文鏈接:https://www.pudong.gov.cn/zwgk/azt_zcfg/2022/287/361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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