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河北社會工作者資格證書要進行登記嗎?首次登記的社會工作者,要滿足哪些條件?希賽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大家可以看看。
河北省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登記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登記工作,提升社會工作者服務能力,加強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依據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工作者,是指通過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包括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和高級社會工作師。
第三條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登記分為首次登記和再登記。
首次登記的受理期限為取得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后1年內,登記有效期為3年。首次登記后,每3年進行再登記。再登記的受理期限為上次登記有效期滿前3個月。
社會工作者在首次登記后,通過高一級別職業水平考試并取得證書的,按本辦法規定進行首次登記,不再進行原職業水平等級周期內的再登記。第四條省民政廳負責全省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登記工作,委托全省性社會工作行業組織承擔組織協調、資料審核、證書打印等日常事務。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部門、雄安新區公共服務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登記相關工作。
第二章首次登記
第五條申請首次登記的社會工作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河北省戶籍或在河北省內工作、學習;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通過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取得職業水平證書,并且在登記受理期限內;
(四)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第六條申請首次登記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核對原件后留存復印件;
(二)《河北省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登記申請表》2份,每份粘貼一張近期同一底片小二彩色免冠照片;
(三)與申請表一致的小二免冠證件照片1張。
第七條首次登記流程:
(一)省民政廳發布通知,明確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首次登記時間。
(二)通過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的申請人按照通知要求,準備材料,由所在工作單位或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并蓋章后,攜本人身份證原件,將有關材料提交至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部門、雄安新區公共服務局初審。
(三)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部門、雄安新區公共服務局將初審通過后的申請資料歸檔匯總,統一報送至省民政廳。(四)省民政廳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并頒發相應級別的登記證書;審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五)省民政廳將登記證書發送至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部門、雄安新區公共服務局,由其發放給申請人。
第三章再登記
第八條申請再登記的社會工作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河北省戶籍或在河北省內工作、學習;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持有登記證書并且在再登記受理期限內;
(四)按照《河北省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辦法》規定接受繼續教育,達到規定學時要求;
(五)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第九條申請再登記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證明(核對原件后留存復印件);
(二)登記證書;
(三)繼續教育證明;
(四)《河北省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再登記申請表》2份,每份粘貼一張近期同一底片小二彩色免冠照片。
第十條再登記流程:
(一)登記有效期滿前3個月,申請人登錄指定網站,下載填寫《河北省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再登記申請表》,報請所在工作單位或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簽署意見并蓋章。
(二)申請人將本人身份證原件、登記證書原件、繼續教育證明和一式兩份的《河北省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再登記申請表》提交至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部門、雄安新區公共服務局審核。以上部門負責將本行政區域內通過初審人員統一造冊,并將其《河北省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再登記申請表》2份、登記證書原件、繼續教育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登記歸檔,一并報送至省民政廳。
(三)省民政廳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各市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在其登記證書“再登記情況”欄目內加蓋登記專用章;審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省民政廳將登記證書發送至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部門、雄安新區公共服務局,由其發還給申請人。
第四章補發、注銷登記
第十一條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登記證書應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轉讓。如有遺失或損壞,應當及時向省民政廳申請補發。
第十二條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登記證書的遺失補領程序:
(一)申請人在市級及以上級別的媒體刊登證書遺失聲明。
(二)申請人直接將遺失聲明(報紙原件)報送省民政廳申請補領登記證書。
(三)省民政廳審核通過后予以補發;審核不通過的,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由省民政廳調查核實后不予登記,已經登記的,注銷登記:
(一)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登記證書的;
(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轉讓證書的;
(三)在社會工作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受到法律制裁和行政處罰的;(四)在社會工作服務過程中,違反職業道德,破壞倫理規范,對服務對象造成傷害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被注銷登記的登記證書,自注銷之日起自動失效。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社會工作者按本辦法進行登記或再登記后,才能以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或高級社會工作師的身份從事社會工作。如逾期未進行登記或再登記,則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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