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信條例》的適用范圍:
1)空間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2)對象范圍:從事電信活動,也包括從事與電信有關的活動;電信活動和與電信有關的活動已形成了上下游工作關系和相互依存關系。
2、《電信條例》修訂的目:
1)規范電信市場秩序;
2))報賬電信網絡和信息的安全;
3)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利益;
4)促進電信事業的健康發展。
3、電信管理體制
電信管理體制,是指我國電信管理組織的機構設置、所處地位、職能權限劃分和活動方式的總和。
地區電信管理行政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的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
《電信條例》規定,在當前的管理機制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是國務院的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電信業監督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08年組建。
4、《電信條例》確定的3個方面的原則
1)電信業務經營者經營的基本原則
遵守商業道德;依法經營;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2)電信監管的基本原則
政企分開、鼓勵競爭、破除壟斷、促進發展的原則;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3)電信業務經營者為電信用戶提供服務的原則
安全、方便、迅速、準確、價格合理
5、《電信條例》關于電信服務的規定
電信服務質量,包括服務性能質量、網絡性能質量。
電信服務質量的評判標準是用戶滿意程度。
申告電信服務故障,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鎮48小時、農村72小時內修復。電信終端設備造成電信服務故障的除外。
由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原因逾期未能裝機開通的,應當每日按照收取的移裝費、安裝費或其他費用數額1%的比例,向電信用戶支付違約金。
巨額電信費用,是指突然出現超過電信用戶此前3個月平均電信費用5倍以上的費用。
電信用戶逾期不交納電信費用,電信業務經營者有權要求補交電信費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
對超過收費約定30日仍不交納電信費用的電信用戶,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暫停向其提供電信服務。電信用戶在電信業務經營者暫停服務60日內仍未補交電信費用和違約金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終止提供服務,并可以依法追繳欠費和違約金。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電信用戶補足欠費和違約金后的48小時內恢復暫停的電信服務。
收到申訴的機關必須對申訴及時處理,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向申訴者做出答復。
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有以下不正當競爭行為:
①對其經營的不同業務進行不合理的交叉補貼;
②以任何方式限制用戶選擇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開辦的電信服務;
③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電信業務和服務。
6、《電信條例》關于電信市場的規定
電信業務分為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
新修訂的《電信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電信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且公司中國有股權或股份不少于51% 。
從國家層面,國家更側重于對電信資費行為的監管。
《電信條例》第二十四條,國家依法加強對電信業務經營者資費行為的監管,監理健全監管規則,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從電信業務經營者角度,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根據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的要求,提供準確、完備的業務成本數據及其他有關資料。
《電信條例》第二十六條,國家對電信資源統一規劃、合理分配,集中管理、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分配電信資源,拍賣的方式或采用指配。
7、電信設備進網規定
接入共用電信網的電信終端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并取得進網許可證。
電信終端設備:傳真機、調制解調器、電話機、移動電話機等;
無線電通信設備,是連接在共用電信網上,以無線電為通信手段的電信設備,例如移動通信基站等;
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交換機、路由器、IP電話網關、光傳送設備等。
8、《電信條例》關于電信安全的規定
危害電信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為:
1)對電信網的功能或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或者修改;
2)利用電信網從事竊取或者破壞他人信息、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3)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復制或者以其他方式攻擊他人電信網絡等電信設施;
4)危害電信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為。
擾亂電信市場秩序的行為:
1)采取租用電信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太晚地區電信業務的行為;
2)復制他人電信網號,盜接他人電信線路,使用明知是盜接、復制碼號或電信設施的行為;
3)偽造電話卡及其他各種電信服務有價憑證;
4)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并使用移動電話的行為。
9、《網間互聯規定》概述
互聯點,是指兩個電信網間直接相聯時的物理接口點。
《網間互聯規定》的原則:電信網之間應當按照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則實現互聯互通。
《網間互聯規定》的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的基礎電信業務。
網間互聯的目的在于實現業務互通。
互聯,是指建立電信網間的有效通信連接,以使一個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用戶能夠與另一個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用戶相互通信或者能夠使用另一個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各種電信業務。
10、互聯時限
互聯雙方應從互聯啟動之日起2個月內簽訂互聯協議;
涉及全國范圍同步實施的網間互聯需要新設互聯點的,應當自互聯啟動之日起7個月內實現業務開通;不需新設互聯點,只需進行網絡擴容改造的,應當自互聯啟動之日起4個月內實現業務開通;只涉及局部數據修改的,應該自互聯啟動之日起2個月內實現業務開通。
11、《網絡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并于2017年6月1日起實施。
網絡安全,是指通過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對網絡的攻擊、侵入、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絡處于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絡,以及網絡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網絡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
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絡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實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網絡安全服務機構對其網絡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并將檢測評估情況和改進措施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金融、公共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上,實行重點保護。
網絡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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