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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辦法(試行)

自考 責任編輯:楊銳頻 2020-12-03

摘要:本文是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辦法(試行),河南省自考轉考、免考怎么辦理?畢業怎么審定?畢業證如何頒發?前置學歷如何復查?注冊信息如何更正?在籍信息如何修改?請看下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以下簡稱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工作規定〉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規定〉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在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考委)的領導下由河南省招生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統一負責,實行計算機系統管理。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有關省直管縣(市)招生考試機構(以下簡稱各地級招生考試機構)按省級教育考試機構的有關規定,具體負責本地的考籍管理工作。

第三條 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采集、維護、管理、考試、實踐性環節考核、畢業論文成績及學分管理,考籍檔案管理、轉考、免考、畢業審定、電子注冊、學歷證書辦理及頒發、考籍信息查證、前置學歷復查、注冊信息更正、基本信息修改等。

第二章 考籍檔案管理

第四條 考籍檔案管理工作按課程與專業相結合的學分制管理辦法進行。

考籍檔案是考生基本情況、考生課程合格成績和考試期間表現的原始記錄,是辦理轉、免考手續、頒發相關證書的主要依據。

考生參加自學考試一門課程的統考后即建立考籍檔案。考籍檔案主要包括考生的基本情況信息(含考生照片)、考試信息(含筆跡信息)、獎懲記錄、轉考、免考、實踐性環節考核、畢業論文(含畢業設計)成績、畢業信息(含畢業生登記表)等。考籍檔案以電子檔案方式保存為主。

第五條 考籍檔案以準考證號為序進行管理。考生在省內轉考、跨專業報考、停考專業轉到其他專業考試等,均不需要辦理新的準考證,2003年后報考的考生一人只能有一個準考證號碼。

第六條 非考籍管理人員未經批準不得查詢或者調用考籍檔案。因工作需要確需調用的,須經本單位分管負責人批準,履行相關手續并在指定地點查閱,確保考籍信息安全。

第三章 成績信息管理

第七條 考試成績管理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組織實施。

成績信息主要包括考試課程、成績(或課程考試評價報告)、成績的取得方式(考試計劃規定的筆試、實踐性環節、畢業論文、免考等)、成績來源說明、違規記錄、合格時間等主要信息以及與之對應的考生身份信息、準考證號等。

第八條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以適當方式向考生公布考試成績。考生可在相關網站上查詢當次成績信息,不再頒發《課程合格證》。考生如需辦理自學考試成績證明的可提供相應材料申請。

第九條 考生網上申請辦理或到省級教育考試服務大廳現場申請辦理自學考試成績證明。流程如下:

一、考生提交準考證復印件及身份證復印件。

二、接受辦理申請時間為工作日,材料齊全申請受理四個工作日之內完成辦理。根據考生要求快遞到付郵寄或考生在辦理現場服務大廳領取。

三、考生網上辦理是通過網絡郵箱提交申請。將所需材料電子照片或掃描件發送至 hnzk@heao.gov.cn。郵件題目為:姓名+準考證號+身份證號。如需快遞到付郵寄,可在郵件內寫清收件人、聯系電話、寄送地址。

第十條 考生如對考籍檔案中已有成績信息確實需要取消的,在報名期間須向考籍所在地招生考試機構提出申請,經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后,報送省級教育考試機構進行審批。審批登記手續保存期應不少于30年。

第十一條 考生在同一時間內既報名參加考試又申請課程免考的,兩項成績均合格的,計算機將自動認定筆試成績進行歸檔。

第十二條 實踐性環節和畢業論文的報名、考試由主考學校負責。實踐性環節、畢業論文成績由主考學校按相關規定報送省級考試機構入考生考籍庫。

第四章 轉 考

第十三條 在籍考生離開原報考省繼續參加自學考試的,應按規定辦理轉考。轉考先辦理轉出手續,再辦理轉入手續,省級教育考試機構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數據交換平臺”(以下簡稱“轉考平臺”)遞送和接收轉考電子檔案。

考生申請省際轉考每年集中受理,每年上、下半年各一次。其他時間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申請轉往外省的辦理

一、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登陸“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服務平臺”(以下簡稱考生服務平臺)網上提交轉出申請。自考報名前3天為網上申請辦理轉出時間,辦理時間1天。

二、轉出考生應準確填寫轉入省(市)名稱和轉入省準考證號、身份證號、姓名、專業代碼及專業名稱,如因個人信息不一致導致轉考到外省不成功,轉入省將考生考籍電子檔案退回,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將在下次自學考試報名前恢復我省考籍。

三、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根據考生申請,按照原考試的課程及合格成績、遵循規定標準,生成轉出電子檔案上傳至“轉考平臺”。

四、轉出要求

(一)在轉入地取得一門或者一門以上課程合格成績,可辦理轉出手續。

(二)考生在因違反有關考試管理規定被停考或者延遲畢業期間,不得轉出。

(三)已經取得某專業全部課程合格成績的考生,只能在原報考地省級考試機構辦理畢業手續,不得轉出。

(四)免考取得的課程合格成績不得轉出、證書課程不得轉出,未通過理論課程考核的,其對應的實踐環節考核成績不得轉出。畢業論文成績不得轉出。

(五)考生辦理轉入手續未滿一年的,不得轉出。

(六)在轉入手續未辦理完結之前,轉出地應保持考生的在籍狀態。

(七)在籍考生基本情況信息(含考生照片)不完整不得轉出。

五、考生轉出外省申請提交成功,登陸“考生服務平臺”,通過輸入準考證號和身份證號查詢轉出結果,考籍狀態為暫停。

六、考生申請轉出提交成功的,若想撤銷本次轉出,由考生本人攜帶身份證、準考證在當次申請辦理轉考時間內到所在地市級招生考試機構提出書面撤銷申請,進行轉出恢復。

七、考生轉出外省成功后,本省考籍將注銷。若考生因工作調動等原因,重新回我省參加考試,且未在外省參加考試的,應在自學考試報名期間,到原考籍所在地級招生考試機構申請恢復河南考籍,并填寫《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出外省考生恢復考籍申請表》(附件一)。

八、考生網上辦理轉出外省不再收費。

第十五條 外省轉入辦理

一、轉入地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從“轉考平臺”接收轉入電子檔案。

二、轉入電子檔案經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審核,通過外省轉入考生的基本信息(河南準考證號、轉出省準考證號、姓名和身份證號等信息)、我省專業考試計劃和課程信息進行比對,無誤后將自動合并成績。

三、外省轉入我省的考生不需要現場申請辦理轉入手續。

四、外省轉入的考生登陸“考生服務平臺”輸入外省準考證號和轉出省名稱可查詢轉入信息,查詢是否轉入成功,核對轉入信息是否準確。

五、外省轉入考生應在我省取得專科不少于五門,本科不少四門的課程合格成績,方可在我省申辦畢業手續。

六、外省轉入課程我省未開考的成績將不予接收。

七、外省轉入的考生如基本信息比對不一致的不能進行考籍成績合并。經考生本人再次向轉入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對有關信息再次核對無誤后可進行成績合并。

八、考生外省轉入不再收費。

第十六條 省內轉考考生須持準考證、身份證到轉出地級招生考試機構現場申請辦理,不需要到轉入地辦理任何手續。省內轉考時間與轉出外省時間一致。

第五章 免 考

第十七條 考生已取得具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研究生學歷或本科、專科畢業生參加自學考試第二專業考試的,均可按照本規定,免考已學過并成績合格的部分課程。

考生取得的全國英語等級考試證書(PETS)、全國計算機應用技術證書(NIT)和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證書(NCRE)可申請免考相應課程。

免考申請每年集中受理,受理時間為上、下半年自學考試報名期間。其他時間不予受理。

考生申請課程免考全部實行網上辦理。考生在規定時間內登錄“考生服務平臺”提交申請。

第十八條 免考申請提交材料:

一、國家教育部承認學歷的各類高等教育畢業生申請課程免考,須同時提供三種電子圖片材料:畢業證書原件、《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或學歷認證報告)和學籍表原件或復印件(學籍表復印件由檔案存放單位人事部門出具,并加檔案保管部門印章、經辦人簽名、留辦公電話),三項材料缺一不可。

二、考生持取得的全國英語等級考試證書(PETS)、全國計算機應用技術證書(NIT)、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證書(NCRE)須上傳證書原件圖片。

若非學歷證書是在外省取得的必須標注證書獲得省份。

三、考生免考申請上傳的材料必須是掃描圖片格式,文件類型為JPG。文件大小以申請網頁提示為準。

第十九條 用學歷證書可申請免考的課程

一、國家教育部承認學歷的各類高等教育專科及以上畢業證書者,參加我省自學考試專科各專業學習考試的,可以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績的名稱相同課程,且要求等于或低于原所學專業開設的課程。

二、國家教育部承認學歷的各類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畢業生,參加我省自學考試本科各專業學習考試的,可以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績的名稱相同課程,且要求等于或低于原所學專業開設的課程。

三、國家教育部承認學歷的各類高等教育專科及以上畢業生可免考與原所學專業相應的公共基礎課。如數學類專業畢業生可以免考“高等數學(一)(00020)”、“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經管類)(04183)”、“線性代數(經管類)(04184)”、“概率論與數理統計(二)(02197)”、“線性代數(02198)”、“高等數學(工專)(00022)”、“高等數學(工本)(00023)”等課程;英語專業畢業生可以免考“英語(一)(00012)”和“英語(二)(00015)”等課程;日語專業畢業生可以免考“日語(二)(00840)”課程;計算機類專業畢業生可以免考“計算機應用基礎(00018)”和“計算機應用基礎(實踐)(00019)”課程;物理類專業畢業生可以免考“物理(工)(00420)” 和“物理(工)(實踐)(00421)”; 漢語言文學專業畢業生可以免考“大學語文(04729)”課程等。

四、自學考試畢業生繼續報考自學考試本、專科專業者,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績的公共基礎課和要求相同的課程。我省2003年下半年以后畢業(含2003年下半年)的自學考試畢業生繼續報考自學考試本、專科專業者,不需辦理課程免考手續;外省自學考試畢業生在我省參加自學考試者,如要免考相應課程,需按本規定要求辦理免考申請。

五、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的本、專科肄業生、退學生,參加自學考試本、專科專業考試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績的相同學歷層次的、名稱相同,且學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學專業開設的公共基礎課程。

第二十條 用非學歷證書可申請免考課程

一、取得全國公共英語等級考試(PETS)三級及以上考試證書者,可免考“英語(二)(00015)”課程;取得全國公共英語等級考試(PETS)二級及以上考試證書者,可免考“英語(一)(00012)”課程。

二、獲得全國計算機應用技術證書考試(NIT)“管理系統中信息技術的應用”模塊證書者,可免考自學考試“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00051)”和“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實踐)(00052)”課程。

三、取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一級及以上證書者,可免考“計算機應用基礎(00018)”和“計算機應用基礎(實踐)(00019)”課程。取得全國計算機應用技術證書考試(NIT)“計算機應用基礎”模塊合格證書者,可免考“計算機應用基礎(00018)”和“計算機應用基礎(實踐)(00019)”課程。

四、取得全國中小學教師教育技術水平考試中級和高級證書者,可按75分頂替中小學教師信息技術(高級)課程。

第二十一條 免考審核

地市級招生考試機構對考生網上提交免考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不符合免考規定的申請予以駁回。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對地級招生考試機構初審合格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結果在“考生服務平臺”公示,公示期結束后審核結果及免考材料歸檔備查。公示期為7天。

第二十二條 考生登陸“考生服務平臺”查詢免考結果。免考未通過的考生可在規定時間內去申請地級招生考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現場須重新提交免考材料。地市級招生考試機構對現場申請免考復核考生提交材料進行再次審查后,提交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復審。考生可再次登陸“考生服務平臺”查詢復核結果。

第二十三條 免考課程成績隨當次考試成績歸入考籍庫。

第二十四條 我省2003年下半年以后畢業(含2003下半年的)的自學考試畢業生繼續報考我省自學考試本、專科專業者,使用原準考證號報考的,課程名稱和課程代碼相同的課程不需要網上申請辦理免考手續。

第二十五條 當次報考的新考生和無照片信息的考生不能申請免考。

第二十六條 考生申請實踐性環節課程免考的,須持有關材料到主考學校辦理免考手續。

第二十七條 凡有惡意申請、擾亂正常工作秩序者將做延期畢業處理,對偽造、涂改、上傳虛假材料騙取免考資格者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以考試作弊處罰,取消已取得的合格成績,涉及違法者,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六章 畢業審定與畢業證書頒發

第二十八條 考生符合下列條件可以申請畢業:

一、考完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并取得合格成績;

二、完成該專業所規定的畢業論文(設計)或其他實踐性環節考核課程,并取得合格成績;

三、所取得的學分達到專業計劃規定的要求;

四、經有關單位鑒定思想品德合格;

五、課程免考、課程替換符合規定;

六、申請自學考試專升本(獨立本科段)專業畢業的考生,須持具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頒發的專科(或以上)學歷證書;

七、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條 畢業申請及審定

一、考生在規定時間內登陸“考生服務平臺”,網上提交畢業申請材料。

二、各地級招生考試機構對考生提交畢業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三、考生申請畢業后,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將準畢業生庫下發主考學校進行有關內容的審核。主考學校及時提出審核意見,對于審核不通過的考生注明原因上報省招辦,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根據主考學校意見駁回考生申請。主考學校需在規定時間內反饋意見,上報教育部考試中心審核注冊后不再接受駁回。

對因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調整專業計劃、變更主考學校的情況,考生已取得的實驗、實習、課程設計及其他專門技能等課程成績有效;開考專業主考學校變更的畢業論文(設計)課程成績一年內有效。

四、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對畢業生材料和數據最終審核,審核無誤后打印以下材料:

(一)正式的《畢業生名冊》一式三份,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地市級招生考試機構、主考院校各留存一份;

(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登記表》一份,省考委、主考院校分別在此表相應位置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由考生自行存入個人檔案;

(三)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內芯)一份,省考委、主考院校分別在證書相應位置處蓋章。

五、考生因個人原因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畢業申請手續,當次不予補辦,可在下一次規定時間內重新申請,畢業時間以辦理畢業手續時間為準。

第三十條 自學考試畢業生由省考委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畢業證書。畢業生考籍檔案包括:《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登記表》和《畢業生思想品德鑒定表》。

第三十一條 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發證日期統一標注為每年的6月30日或12月30日。

第三十二條 畢業證書或者畢業生登記表遺失、損毀等,不予補發原畢業證書或者畢業生登記表,可補辦畢業證明書或者畢業生登記表證明。畢業證明書與畢業證書具有同等效力,畢業生登記表證明與畢業生登記表具有同等效力。

一、畢業證明書辦理流程:

(一)考生根據畢業證書上的畢業時間提供以下相應的材料、填寫《畢業證明書申請表》網上申請辦理或到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服務大廳現場辦理。

1.2004年之前畢業的考生所需提供材料:

(1)畢業生登記表復印件(須加蓋檔案保管部門印章)或原畢業證書復印件;

(2)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兩寸免冠照片一張。

2.2004年(含2004年)之后畢業的考生所需提供材料:

(1)畢業生登記表復印件(須加蓋檔案保管部門印章)或畢業證書復印件或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

(2)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二)接受辦理申請時間為工作日,材料齊全申請受理四個工作日之內完成辦理。根據考生要求快遞到付郵寄或考生在辦理現場服務大廳領取。

(三)考生網上申請辦理是通過網絡郵箱提交申請。將所需材料電子照片或掃描件發送至hnzk@heao.gov.cn。郵件題目為:姓名+畢業證書編號+身份證號。如需快遞到付郵寄,可在郵件內寫清收件人、聯系電話、寄送地址。

二、畢業生登記表證明辦理流程:

(一)考生根據畢業證書上的畢業時間提供以下相應的材料,網上申請辦理或到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服務大廳現場辦理。

1、2004年之前畢業的考生所需提供材料:

(1)畢業證書復印件;

(2)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畢業證書申領地級招生考試機構或者主考院校復印的畢業生名冊。

2、2004年(含2004年)之后畢業的考生所需提供材料:

(1)畢業證書復印件或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

(2)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二)接受辦理申請時間為工作日,材料齊全申請受理四個工作日之內完成辦理。根據考生要求快遞到付郵寄或考生在辦理現場服務大廳領取。

(三)考生網上申請辦理是通過網絡郵箱提交申請。將所需材料電子照片或掃描件發送至hnzk@heao.gov.cn。郵件題目為:姓名+畢業證書編號+身份證號。如需快遞到付郵寄,可在郵件內寫清收件人、聯系電話、寄送地址。

第三十三條 自學考試畢業證書電子注冊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上報教育部教育考試中心審核注冊。

第三十四條 本科畢業生可由有學位授予權的主考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等有關文件的規定,授予學士學位。

第七章 前置學歷復查

第三十五條 考生獲得具有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頒發的專科(或以上)學歷證書姓名或身份證號與自學考試本科畢業證書上不一致,造成自學考試本科畢業證書無法在學信網查詢到,可提出前置學歷復查申請

第三十六條 前置學歷復查申請每年集中受理,考生在上、下半年自學考試畢業申請期間提交申請,其他時間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條 前置學歷復查申請

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向考籍所在地級招生考試機構提出申請填寫《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前置學歷信息復查申請表》(詳見附件一)并提交相關材料:

一、專科(或以上)學歷注冊信息中姓名是曾用名的

(一)考生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考生專科(或以上)學歷證書原件、復印件及《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

(三)《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前置學歷信息復查申請表》;

(四)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近期(60天內)制式戶籍證明原件或者戶口簿原件(需復印首頁和本人頁)。

二、專科(或以上)學歷注冊信息中將姓名、身份證號錄入錯誤的,考生可向發證單位申請勘誤。考生在學信網上查詢到信息無誤后方可提出申請,提交材料:

(一)考生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考生專科(或以上)學歷證書原件、復印件及《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

(三)《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前置學歷信息復查申請表》。

三、獲得專科(或以上)學歷之后,取得自學考試本科畢業證書之前身份證號發生變更的:

(一)考生有效期內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考生專科畢業證原件、復印件、《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及《教育部學籍在線驗證報告》(2001年6月以前畢業生和自學考試畢業生除外)原件;

(三)《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前置學歷信息復查申請表》;

(四)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近期(60天內)制式雙身份證號同屬一人的戶籍證明原件。

第三十八條 各地級招生考試機構審核考生提交原件與復印件信息完全一致后,將身份證原件、戶口本原件、專科(或以上)學歷證書原件退還考生,復印件經審核人簽字后與其他原始材料一并上報省級招生考試機構。

第三十九條 畢業生(考生)凡在前置學歷復查申請中,有偽造、涂改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一經查實,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以考試作弊處罰。取消已取得的相應資格,涉及違法者,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八章 注冊信息更正

第四十條 考生由于畢業當年未及時將一代身份證修改替換為二代身份證,造成畢業證書注冊身份證號自動將最后一位升位為識別碼“0”,與考生本人二代身份證號最后一位不符的;辦理畢業證書時使用其他證件注冊的;當年因技術原因無法錄入、錄入錯誤的。造成自學考試本科畢業證書無法在學信網查詢到,可提出注冊信息更正。

第四十一條 畢業生注冊信息更正每年集中受理,考生在上、下半年自學考試畢業申請期間提交申請,其他時間不予受理。

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向畢業證申領時所在地級招生考試機構提出申請、填寫《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注冊信息更正申請表》(詳見附件三)并提交相關材料:

一、一代身份證正常升位僅尾號錯為“0”的

(一)考生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注冊信息更正申請表》;

(三)考生畢業證書和畢業生登記表原件;

(四)考生個人書面申請原件(在姓名和身份證號處按手印)。

二、辦理畢業證書時使用其他證件注冊,現需更換為居民身份證的

(一)考生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注冊信息修改申請表》;

(三)考生當初報名時所在單位出具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或相關證件;

(四)考生畢業證書、畢業生登記表原件;

(五)考生個人書面申請原件(在姓名和身份證號處按手印)。

三、因技術原因造成錯誤或當年因技術原因無法錄入、錄入錯誤的

(一)考生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注冊信息更正申請表》;

(三)考生畢業證書和畢業生登記表原件;

(四)考生考籍所在地級招生考試機構出具的情況說明原件;

(五)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近期(60天內)制式雙身份證號同屬一人的戶籍證明原件;

(六)考生個人書面申請原件(在姓名和身份證號處按手印)。

四、2001年以前(含2001年)畢業的考生,畢業證書、畢業生登記表上信息有誤的,不予更正。

第四十二條 各地招生考試機構審核考生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信息完全一致后,將身份證原件、戶口本原件退還考生,復印件經審核人簽字后與其他原始材料一并上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

第四十三條 畢業生(考生)凡在注冊信息更正申請中,有偽造、涂改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一經查實,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以考試作弊處罰。取消已取得的相應資格,涉及違法者,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九章 在籍信息修改

第四十四條 現屬于未畢業考生。報考時使用15位身份證號碼,現需要正常升位至18位號碼的;報名時使用其他證件報考的;當年報考時因技術原因無法錄入、錄入錯誤的。可提出在籍信息修改。

第四十五條 在籍考生基本信息修改每年集中受理,考生在上、下半年自學考試報名期間申請,其他時間不予受理。

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向考籍所在地級招生考試機構提出申請、填寫《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基本信息修改申請表》(詳見附件四)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一代身份證正常升位的

(一)考生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基本信息修改申請表》;

(三)考生準考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考生個人書面申請原件(在姓名和身份證號處按手印)。

二、報名時使用其他證件報考,現需更換為居民身份證的

(一)考生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基本信息修改申請表》;

(三)考生當初報名時所在單位出具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或相關證件;

(四)考生個人書面申請原件(在姓名和身份證號處按手印)。

三、姓名錯誤需要更正的(僅限于曾用名、同音字、形近字)

(一)考生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基本信息修改申請表》;

(三)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近期(60天內)制式的戶籍證明原件或戶口簿原件(需復印首頁和本人頁);

(四)考生個人書面申請原件(在姓名和身份證號處按手印)。

四、因技術原因造成錯誤或當年因技術原因無法錄入、錄入錯誤的

(一)考生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基本信息修改申請表》;

(三)考生個人書面申請原件(在姓名和身份證號處按手印);

(四)考生考籍所在地招生考試機構出具的書面說明原件。

五、2003年以前兩個及以上準考證號碼合并的

(一)考生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考生所有原準考證原件及復印件或課程合格成績單或試卷原件;

(三)如出現兩個及以上準考證上身份證號碼不一致且不屬于正常升位的,需提供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近期(60天內)制式雙身份證號同屬一人的戶籍證明原件;

(四)考生個人書面申請原件(在姓名和身份證號處按手印)。

第四十六條 各地招生考試機構審核考生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信息完全一致后,將身份證原件、戶口本原件退還考生,復印件經審核人簽字后與其他原始材料一并上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

第四十七條 畢業生(考生)凡在在籍信息修改申請中,有偽造、涂改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一經查實,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以考試作弊處罰。取消已取得的相應資格,涉及違法者,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省級及以下考試機構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辦法中有與本管理辦法相抵觸的應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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