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很多考生在備考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希賽小編為考生整理了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試知識點:合伙企業法(1),希望對大家備考會有幫助。
為幫助考生備考,希賽小編為考生整理了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試知識點:合伙企業法(1),希望對大家備考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有幫助。
合伙企業與公司的區別
項目 | 合伙企業 | 公司 |
法律地位不同 | 不是法人,是非法人企業 | 具有獨立的法人主體資格,是企業法人 |
財產獨立性不同 | 合伙企業財產與合伙人僅相對獨立,合伙企業的財產屬于合伙人共有 | 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 |
承擔的責任不同 |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承擔無限責任 | 股東對公司的責任以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
信用基礎不同 | 具有高度的人合性 | 資合性+人合性 |
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的區別
普通合伙企業 | 有限合伙企業 | |
合伙人對企業債務責任 | 無限連帶責任 | 有限合伙人:有限責任 |
普通合伙人: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 | ||
合伙人數量 | 投資人數為 2 人以上,無上限規定 | 投資人數為 2-50 人,且至少有 1 個普通合伙人 |
合伙人出資 | 貨幣、非貨幣 | 貨幣、非貨幣(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
合伙人權利 | 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1 個或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 有限合伙人不得執行合伙企業中的事務(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
利潤分配 | 出資人不得在合伙協議中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擔企業的全部虧損 | 根據合伙協議的約定可以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約定企業全部虧損由部分合伙人承擔 |
競業禁止 |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 |
有限合伙人可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 ||
競業禁止 | 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 同意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與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合伙協議約定不能進行交易的除外 | |
出資份額出質 | 合伙人以其出資份額出質,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則其出質行為無效 | |
入伙 |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對入伙前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
退伙 | 自愿退伙(主動,提前 30 日通知)法定退伙(當然退伙,法定資格喪失) 除名退伙(其他合伙人作出決議,履約行為)交易的除外 | 當然退伙(法定退伙,資格喪失)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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