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在初級會計考試中是一個重要內容,主要涉及勞動合同的解除分類、終止情形以及相關的經濟補償等方面?。為了方便考生更好的記憶,本文將詳細帶來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內容。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
(一)勞動合同解除的分類
1、協商解除?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由用人單位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若由勞動者主動辭職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2、法定解除?
在出現國家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時,不需當事人協商一致,一方當事人即可決定解除勞動合同。這包括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且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方一般負有主動通知對方的義務?。
(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
7、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
8、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此外,在特定情況下,勞動者可以無需預告即解除勞動合同,這些情形包括: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
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拘禁勞動者?;
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在這些情形下,勞動者不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因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并有權提請有關機關追究用人單位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
勞動合同終止一般不涉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實出現,就會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的消滅。
終止情形包括: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蹤、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等?。
?經濟補償與法律責任?:在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時,若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法定的,與違約金、賠償金不同?。
若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繼續履行或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同樣,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對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限制性規定
1、不得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
1、經濟補償的概念是指按照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給予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經濟補償金是法定的,與違約金、賠償金是不同的。
2、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月工資。
(1)工作年限
每工作滿1年=1個月工資;
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1個月工資;
工作不滿6個月=半個月工資。
(2)月工資
①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②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③月均工資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計算,但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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